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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议的期限为六十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有: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行为;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变更、中止、撤销有关许可证、执照的行政许可等。
【法律依据】: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一款:原来的法律、法规规定复议申请期限不满60日的,一律按照本法规定,即复议申请期限为申请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之日起60日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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